2020年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新政策,2020成都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是怎么计算?2020年成都医保补缴条件及标准,成都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流程。
一、成都市社保一次性补缴的流程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成都市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
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但对于当年还是跨年补缴的界定,各区县不尽相同。不少区县是以社保缴费年度来划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区,如现在补缴2012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为补当年;如果要补2012年4月之前的,就视为跨年。又如朝阳区,是按自然年度来算,如补缴今年1-3月的,视为当年,由社保中心办理;如补缴2012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转入行政审批,须出具个税完税证明。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二、成都市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根据现行成都社保条例规定,生育保险欠费2个月以上、医疗保险欠费4个月以上视为中断,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及住院医疗费报销,如在补缴时间以内,建议您尽快补缴。若超过补缴时限,参保人员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缴纳医疗、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在第13个月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享受报销。
按照规定,成都市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但部分企业并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成都人社局的公告要求,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2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成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其补缴方式根据参保人员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
职工社保补缴规定
根据成都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需享受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费达到最低年龄,如果没有达到最低年龄可以申请补缴。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
2、2011年7月1日之后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缴费未达到15年,应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3、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4、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http://www.instamoi.com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大学生参保人员有关政策。
1.自202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含合并缴费的其他险种),待遇有效期从保险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大学新生参保第一年保险有效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2018至2019学年度大学生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12月31日。
2.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实行按人头付费,市医保局可根据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结余情况,核定人头付费标准。学校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当年门诊医疗费出现缺口,可在医疗机构历年累计结余中弥补,历年累计结余不足以弥补当年门诊医疗费缺口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学校医疗机构或首诊医疗机构可将历年累计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市医保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期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期为保险年度上一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期为出生之日起180天内。
2.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筹资期外参保,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费。筹资期外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复原退伍军人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参保缴费时间以税务系统记录的缴费时间为准。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参保缴费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统一费率,费率区间为0.5%至1%。市医保局根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运行和结余情况,确定每年缴费费率。
1.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统账结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原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1%),与按年确定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的差额,动态调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成年参保人员、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单独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条件的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年缴纳。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另行缴费,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基本医疗费中划入大病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比例,由市医保局在筹资文件中明确。
(二)待遇政策。
1.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参保人员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一致。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市医保局根据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的收支情况,确定参保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直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按本通知执行。